評估程序:
- 簽證會計師每季向審計委員會彙報執行核閱/查核內容及獨立性遵守情形。
- 簽證會計師出具獨立性聲明函。
-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每年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,並將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。109年度評估經110年3月22日第2屆第6次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後,提送110年3月23日第2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。
參酌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十號公報,訂定評估項目如下:
- 主辦會計師及其相關審計人員確實遵守誠實、公正及獨立性。
- 與本公司無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害關係。
- 近兩年內未擔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具重大影響力之職務。
- 未持有或推銷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股份、其他證券或公司債。
- 未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有資金借貸或保證行為之情事。
- 未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有共同投資結盟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。
- 現未任職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經常性工作,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、監察人。
- 未涉及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制定或執行決策之管理職能。
- 未兼營可能喪失其獨立性之其他相關事業。
- 未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董監事、經理人或有重大影響力之人員有配偶(同居人)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及兩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。
- 未收取任何與業務相關之佣金。
- 未收受任何價值重大之餽贈或禮物。
- 未因考量客戶流失之可能性,接受會計政策上之不當選擇或財務報表上之不當揭露之情事。
- 避免與本公司及關係企業之相關人員有任何不適當關係。
- 截至最近一次簽證作業,未有七年未更換之情事。
- 截至目前為止,未有受處分或損及其獨立原則之情事。
評估結果:
簽證會計師符合獨立性,對於提供我司之各項財務、稅務諮詢及簽證,尚稱允當。